法律对非婚同居是如何规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则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3、《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则适用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共同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非婚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此处的一般共有应为按份共有。
4、共同所得的立法本意重在强调"所得"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所得,是一种共同劳动所得,而不是一方劳动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间的一切所得。
5、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同居共同财产。